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、生产性粉尘、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、烟尘黑度的排放限值。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、焚烧炉、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、液体、气体 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,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。
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内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、监测、监督和管理的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窑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工业窑炉投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保设施设计、竣工环保验收、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或江苏省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工业炉另有规定的,按相应标准执行。
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,应遵循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。
实施和监督
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新建工业炉窑、现有工业炉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新建和现有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。
3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。
4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,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。